2024年6月28日,越南国家银行(SBV)发布了第19/2024/TT-NHNN号通知,对2023年6月30日发布的第08/2023/TT-NHNN号通知(“第08号通知”)的部分规定进行了修订,涉及未获得政府担保的外债条件(“第19号通知”)。
第19号通知自2024年7月1日起生效,并对包括用于支付货物进口合同和信用证的外债等方面进行了修订。
用于支付货物进口合同的外债
第08号通知免除了以延迟支付进口货款形式(买方-卖方关系)产生的外债适用的相关条件。第19号通知增加了关于非银行借款人通过外债支付货物进口合同延迟付款的规定(买方-卖方-贷款人关系),这些合同用于执行投资项目、生产或商业计划或其他项目。
在这种情况下,外债的用途被确定为用于执行投资项目、生产或商业计划或其他项目。借款人在计算外债限额时,可排除因进口合同延迟付款而产生的中长期外债余额。此外,借款人被允许向外国贷款人借款,通过信用证支付货物进口合同。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人仍需遵守与这些贷款相关的其他要求,例如外债协议、货币及记录/报告义务。
信用证
根据2024年《信用机构法》将信用证(L/C)活动从“支付服务”重新分类为“信贷扩展”后,第19号通知将L/C活动纳入现行外债监管框架。该通知补充了涉及信用机构与外国银行分行(作为开证行)及非居民银行(作为偿付银行)之间的外债条款,其中开证行作为借款人,偿付银行作为贷款人,向受益人支付款项时发生的外债关系。
幸运的是,信用证(L/C)活动中的外债豁免了准备外债资金使用计划或债务重组计划的要求,同时也不受适用于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及其他信用机构借款人的短期外债限额的限制。
相关方还应注意,L/C活动的详细规定见于2024年6月28日发布的第21/2024/TT-NHNN号通知,该通知与第19号通知在同一天生效。
注意:本文为英文文章的中文翻译。原文请参见以下链接。
www.tilleke.com/insights/state-bank-of-vietnam-updates-conditions-for-foreign-loans/